下面是我的理解(虽然我也不是学法的):
假设原作品的著作权叫 A,翻译原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叫 B;
原作品完成即产生 A 著作权;
翻译作品完成即产生 B 著作权;(著作权 B 在完成作品时成立,不因侵犯著作权 A 而丧失著作权 B 的权利)
当传播翻译作品时,此时侵犯了 A 著作权;
当手抄翻译作品并传播时,此时侵犯了 B 著作权;
原作方可以以侵权要求停止传播翻译作品,是基于 A 著作权;
翻译方可以以侵权要求停止手抄作品传播,是基于 B 著作权;
英语的 Copyright 这个概念很明显是 Copy 拷贝的 Right 权利,也即诉求在「保护商业垄断」上。
而欧洲大陆则多是著作者的权利,比如意大利语的 Diritto d'autore ,也即诉求在「保护创意活动」上。
这和著作权法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一样的源流(牛津大学出版社的圣经出版权 vs 威尼斯,细节我忘了,现在没条件查)有关。
现在关于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本身是英美法系对大陆法系的妥协(毕竟保护垄断权说出来多难听),某种意义上是更接近「保护创意活动」的。
中国是伯尔尼公约签约国,著作权法每个条目都能对得上伯尔尼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