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删除我们组的一则字幕分享帖
贵站管理员您好,我是MCE汉化组负责人,请贵站管理员帮忙删除该条帖子:https://bbs.acgrip.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635&extra=page%3D1%26filter%3Dtypeid%26typeid%3D3该贴的内容是我们组翻译发布的《酷爱电影的庞波小姐》字幕作品,且该发布人未提前联系我们沟通搬运外挂字幕事宜。我们组一般是不对外分享外挂字幕的,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也请提前在微博或B站私信沟通。
本帖最后由 2222 于 2022-1-24 08:21 编辑
不删,发布时没有声明禁止手抄转载的,一律自行联系发帖人协商 本帖最后由 verdurewind 于 2022-1-24 14:29 编辑
知行合一啊;
一个个都那么懂著作权法,那些BD/DVD的版权方可是明确禁止复制和传播的,为什么大家不按版权方的要求自觉地从硬盘里删去??
总不能你搞那些BD时把自己当成盗火的普罗米修斯,轮到自己的侵权作品被使用时就举起法律的大棒吧,这真的是道德对你有利时你就扯道德,
法律对你有利时你就扯法律。
我认为那个手抄字幕是合理的,别人又没有用于商业盈利,只是为了更好的观看体验才手抄。
ssnake 发表于 2022-1-23 19:01
我只举一个盗版翻译作品受法律保护部分翻译著作权的判例:(梧民三初字第1号)赵彩凤诉黄远高侵犯著作权 ...
如果讲法的话,mce汉化组传播盗版牟利(盗版吸粉,打广告),是不是也犯罪?要找案例人人影视,轻之国度。
这东西本来就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不讲法讲道理,发布者只是手抄并没有拿mce的字幕,而且也注明了来源,并不属于占为己有。也足够尊重汉化组了。手抄字幕属于二次劳动,并不属于mce汉化组。
仅仅代表个人观点,和论坛无关
本帖最后由 QS0x01 于 2022-1-23 17:29 编辑
看了下这是手抄而非泄露的禁转外挂字幕吧?而且在发布页也注明来源了。
贵组发布的内嵌版本不包含外挂字幕,在发布页面也并未注明类似禁止手抄的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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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几句屁股言论,反正我不是 vcb 的管理员,不代表这个论坛的态度啊。两种可能:
1. 贵组担心日后被查水表,所以希望删除此贴。可以联系发布人把 MCE字幕组 相关字样去除。
2. 贵组希望保留自己的版权,很显然这是个无稽之谈,因为说直白点这个东西根本就没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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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挂字幕发布者付出了手抄的时间精力造福大众,考虑到贵组也并未在发布页注明禁转,所以并不是他的责任,论坛管理员也就无权删除该贴。
如果贵组无论如何都要求删除该贴或者说禁止该外挂字幕的传播,建议私信联系该贴的楼主征求对方的同意,使用外挂字幕发布者的权利删除。
azbhg1 发表于 2022-1-23 22:12
手抄当然不算创作活动自己加了特效字幕另说。
扫图能算创作活动吗? ...
蛇叔那个说法不太准确,关键不是创作活动,手抄不是创作活动,而是新的劳动成果。
那么由此引申,调轴是否算劳动成果?修正是否算劳动成果?加特效是否算劳动成果?
所以劳动成果也不准确,那该如何判断呢?比如华为的鸿蒙 OS 相较于安卓算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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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内嵌字幕的视频不能轻易复制得出外挂字幕,所以算不同作品(比如木头和纸浆);
而调轴和改名比较容易从原发布的字幕档产出,所以算相同作品(比如贴牌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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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评论区立法也不是办法,不可能定个标准规定超过多少就算是新的不同的作品还要所有人执行。
各位心里都有杆秤,知道我说的什么意思就行。
本帖最后由 ssnake 于 2022-1-23 22:27 编辑
QS0x01 发表于 2022-1-23 21:52
法律上 FANSUB 自己的作品确实受到一定程度的权利保护,即使它是盗版,这个在看过案例后我已经知悉了。
比 ...
「手抄」算不算「创作活动」这个问题我还真没想过(因为我肯定不会手抄,有抄的时间我翻译都翻译完了。
现在的想法:
手抄算不算创作活动,可能得看手抄的过程。
如果只是把原字幕一字不改的抄写下来,虽然有配时间轴的过程,但这依然等同于誊写(也包括时间轴的誊写,哪怕时间轴不完全一样,因为时间轴的意图没有改变也只能定性为誊写的误差),从著作权角度看不属于创造新内容的创作活动。
如果手抄的文本发生了有意图的变化(比如简繁体的变换、对错别字等的修正),那么应该归结为创作活动的一种,享有受双重(原作著作权人、翻译著作权人)限制的著作权。
(不过就这次事情来说,翻译著作权人也即这个侵权营利组依然有权要求删除手抄字幕。)
(同理,翻译很明显算「创作活动」,因为翻译不存在直接复制。即便是机翻,我觉得也是AI->AI的使用权人享有著作权(当然这个是争议问题)。)
Edit:红字部分
本帖最后由 ssnake 于 2022-1-23 21:38 编辑
QS0x01 发表于 2022-1-23 20:26
不是我拒绝,一我不是管理员,二不是我抄的。
我觉得你已经完全理解我为什么举这个判例来说这个事情了,所以我其实没有继续补充的必要了,这里只说明一下:
出版社有正版授权或许是我记忆错误(这个案子我是10多年前看的了,之前我也说了我现在没判例数据库看了),但是这个译者就是美剧的翻译,这个我应该没记错(不过这个无关信息法律文书里应该没有)。
如果你依然觉得我的论证是错的,认为盗版翻译著作权人不享受任何权利,我完全不能认同,但充分理解并坚决支持你发表自己的观点。
毕竟,这个事情本身也是一件很微妙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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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请允许我再说一下我在 Fansub 里寻求著作权法的理由。
英语的 Copyright 这个概念很明显是 Copy 拷贝的 Right 权利,也即诉求在「保护商业垄断」上。
而欧洲大陆则多是著作者的权利,比如意大利语的 Diritto d'autore ,也即诉求在「保护创意活动」上。
这和著作权法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一样的源流(牛津大学出版社的圣经出版权 vs 威尼斯,细节我忘了,现在没条件查)有关。
现在关于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本身是英美法系对大陆法系的妥协(毕竟保护垄断权说出来多难听),某种意义上是更接近「保护创意活动」的。
中国是伯尔尼公约签约国,著作权法每个条目都能对得上伯尔尼公约。
Fansub 毫无疑问是一个创意活动,本身是能从「保护创意活动」的著作权法中获益的。
如果我们自己都觉得自己没有任何权利,那版权大棒打下来的时候就只能自取灭亡了。
我个人也很向往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比如在这里我几乎不提删除要求,只要不是太过分的、对原意的破坏性修改,哪怕是把自己名字糊在我的作品上的我都容认),但我认为承认 Fansub 分享的权利,自然也等于承认 Fansub 拒绝分享的权利。这点我想应该是超越法理的良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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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个人也不喜欢这个组,但是不能因为个人好恶来否定其对自身合理权益的诉求。
Edit:红字部分
害怕{:4_675:}决定删了说一声就好 QS0x01 发表于 2022-1-23 22:28
蛇叔那个说法不太准确,关键不是创作活动,手抄不是创作活动,而是新的劳动成果。
那么由此引申,调轴是 ...
劳动成果有毛用?
随便能举出一堆acg范围内的例子,这两年传的比较热门的就有按真人跳舞转描出一段动画被告了(星合之空),仿照现实服饰画出来的动画服饰被告了(东京巴比伦),这些里头的“劳动成果”不要太多。
禁止二创的东西也不要太多。
华为的东西我就懒得看,我也没关心过他鸿蒙咋出来的。
要判断很简单啊,就看你的产物有没有基于他人的产物,除非他人事先允许过,不然随时要求删除并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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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轻易复制得出,那叫耐克鞋和莆田鞋。
我觉得不是官方授权的民间汉化而且是内嵌还禁止别人放注明来源的手抄外挂有点儿那啥,怎么比喻好呢 如楼上所说应该是手抄的,感觉搬运者还可以啊,手抄也标注了出处{:4_686:},不过我是默默路过吃瓜的 本帖最后由 ssnake 于 2022-1-23 18:25 编辑
QS0x01 发表于 2022-1-23 16:36
看了下这是手抄而非泄露的禁转外挂字幕吧?而且在发布页也注明来源了。
贵组发布的内嵌版本不包含外挂字幕 ...
翻译享有与原作同等的著作权(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务实践中,即便翻译时未获得原作者授权,翻译者亦对其译文享有受限制(也即,不可侵犯原作者的权利)的著作权(判例请自己找)。
而对未获翻译著作权人直接许可时对译文的使用(不论是直接转载、手抄,还是其他形式的演绎),提出反对(要求删除)是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赋予翻译著作权人的权力(不需要明示禁止转载;但可以明示放弃此项权利,比如我的翻译作品一般会用各种开源系授权协议允许不经过我同意的转载)。
即便是侵权翻译,一般而论(这个似乎还真没判例)「要求删除」也属于可以行使的权利(比如,要求删除以避免侵犯原作者的权利)。
Edit:修改了两个错别字
Edit2:补充了放弃权利的情况
本帖最后由 QS0x01 于 2022-1-23 18:57 编辑
ssnake 发表于 2022-1-23 18:14
翻译享有与原作同等的著作权(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 ...
我靠,蛇叔您来了。
虽然我不是学法的,但是可否提供一下“即便翻译时未获得原作者授权,翻译者亦对其译文享有受限制”的实践案例?
我认为该案例不一定适用本次事件。因为: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未获得原作者授权的翻译不一定侵犯著作权,但是 MCE字幕组 发布在 dmhy 的作品明显是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了。
未经许可,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进行翻译,并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字幕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另:我觉得这事真拿法律条款作为判据属实没有必要,因为 MCE字幕组 并不会真的使用法律手段来申请移除该手抄外挂字幕贴,而我所说的“因为说直白点这个东西根本就没有版权”只是基于“盗版作品不受法律保护”这个基本的民众认知,如果给各位造成误解,那都是我的问题。
QS0x01 发表于 2022-1-23 18:42
我靠,蛇叔您来了。
虽然我不是学法的,但是可否提供一下“即便翻译时未获得原作者授权,翻译者亦对其译 ...
我只举一个盗版翻译作品受法律保护部分翻译著作权的判例:(梧民三初字第1号)赵彩凤诉黄远高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美剧《越狱》翻译者起诉获得正版授权的出版社并取得胜诉)
(注意不是孤例,但我不想给太多,一方面这是我 .subbers project 的武装,另一方面我现在还真没有判例数据库的access,没法简单检索给你。)
本次的「要求删除」甚至比这个判例更合情合理:要求删除以不再侵犯原作者之权利,我想不到你拒绝的理由。
另外,我之所以回你,也就是想说你所谓的「民众认知」只是不知法不懂法而已。
而且我是真心觉得著作权法应该是高中必修,至少也是大学必修,对所有专业都有益(比如我也不是学法的)。
我这边在发布字幕的时候尽量也会争取字幕组的同意,没有同意的基本不会发
(好像除了极影,因为大家都在发这么久了极影都没说啥,但是如果极影表态说要删的话我这边也会配合的) 本帖最后由 QS0x01 于 2022-1-23 21:01 编辑
ssnake 发表于 2022-1-23 19:01
我只举一个盗版翻译作品受法律保护部分翻译著作权的判例:(梧民三初字第1号)赵彩凤诉黄远高侵犯著作权 ...
不是我拒绝,一我不是管理员,二不是我抄的。
我只持有这么一个观点,这次管理员直接进行了删除处理,立即推所有手抄字幕都可能面临这种问题,因为没有哪个字幕组在发布时注明放弃所谓的著作权,也无权进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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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我搜索得到的信息
赵彩凤依据英文电视剧《PRISON BREAK》的情节、线索和对话等要素,改编成了中文小说《越狱》。
书稿完成后,赵彩凤将小说稿件交给了黄远高。黄远高收到稿件后支付了赵彩凤稿酬3000元。
黄远高以著作权人的身份与中国电影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作品名称为《越狱》,作品署名为赵彩凤。
赵彩凤认为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请求法院判令中国电影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在《知识产权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支付合理支出(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5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出版社认为:作品《越狱》属于未经授权的演绎作品,赵彩凤无权独立行使权利。
(2011)梧民三初字第1号判决黄远高赔偿赵彩凤诉讼合理支出7000元。
(2010)朝民初字第13155号中判决认为
赵彩凤在行使该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电视剧权利人的著作权,也就是赵彩凤在未取得英文电视剧《PRISON BREAK》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不能享有单独对外许可他人使用小说《越狱》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赵彩凤对小说《越狱》享有的著作权,因其未征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应当受到限制,其在不具备独立对外许可使用的权利前提下,不会产生经济损失,也不能独自提出经济损失的主张;
中国电影出版社出版小说《越狱》虽然获得了黄远高的授权,但由于小说《越狱》系改编作品,出版社在出版该书之前应当审查作者是否取得了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电影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小说《越狱》;#本条确实符合
二、中国电影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彩凤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四千元;
三、驳回赵彩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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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社并未获得正版授权。
2.法院判决基于出版社侵犯了原作电视剧而非小说的版权。
本帖最后由 QS0x01 于 2022-1-23 21:07 编辑
CLANNADAO 发表于 2022-1-23 19:53
如果讲法的话,mce汉化组传播盗版牟利(盗版吸粉,打广告),是不是也犯罪?要找案例人人影视,轻之国度 ...
有一说一,有事说事。没必要提一些会有碍判断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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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也很烦这个字幕组天天引流打广告,之前 b 站大陆正版番剧和预告动态的评论区都能见到他们引流,不知道是嫌自己凉得不够快还是咋样,后来就没关注不知道发展如何了。
盈利我都觉得只是个引人争议的地方,但是大面积引流是真的讨人嫌,F 宅字幕组做到现在也是默默发视频,推荐各位关注 F 宅的号{:4_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