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DZN 发表于 2022-1-23 21:10:17

下面是我的理解(虽然我也不是学法的):
假设原作品的著作权叫 A,翻译原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叫 B;
原作品完成即产生 A 著作权;
翻译作品完成即产生 B 著作权;(著作权 B 在完成作品时成立,不因侵犯著作权 A 而丧失著作权 B 的权利)
当传播翻译作品时,此时侵犯了 A 著作权;
当手抄翻译作品并传播时,此时侵犯了 B 著作权;
原作方可以以侵权要求停止传播翻译作品,是基于 A 著作权;
翻译方可以以侵权要求停止手抄作品传播,是基于 B 著作权;

ssnake 发表于 2022-1-23 21:26:32

本帖最后由 ssnake 于 2022-1-23 21:38 编辑

QS0x01 发表于 2022-1-23 20:26
不是我拒绝,一我不是管理员,二不是我抄的。



我觉得你已经完全理解我为什么举这个判例来说这个事情了,所以我其实没有继续补充的必要了,这里只说明一下:
出版社有正版授权或许是我记忆错误(这个案子我是10多年前看的了,之前我也说了我现在没判例数据库看了),但是这个译者就是美剧的翻译,这个我应该没记错(不过这个无关信息法律文书里应该没有)。

如果你依然觉得我的论证是错的,认为盗版翻译著作权人不享受任何权利,我完全不能认同,但充分理解并坚决支持你发表自己的观点。
毕竟,这个事情本身也是一件很微妙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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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请允许我再说一下我在 Fansub 里寻求著作权法的理由。

英语的 Copyright 这个概念很明显是 Copy 拷贝的 Right 权利,也即诉求在「保护商业垄断」上。
而欧洲大陆则多是著作者的权利,比如意大利语的 Diritto d'autore ,也即诉求在「保护创意活动」上。

这和著作权法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一样的源流(牛津大学出版社的圣经出版权 vs 威尼斯,细节我忘了,现在没条件查)有关。
现在关于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本身是英美法系对大陆法系的妥协(毕竟保护垄断权说出来多难听),某种意义上是更接近「保护创意活动」的。
中国是伯尔尼公约签约国,著作权法每个条目都能对得上伯尔尼公约。

Fansub 毫无疑问是一个创意活动,本身是能从「保护创意活动」的著作权法中获益的。
如果我们自己都觉得自己没有任何权利,那版权大棒打下来的时候就只能自取灭亡了。

我个人也很向往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比如在这里我几乎不提删除要求,只要不是太过分的、对原意的破坏性修改,哪怕是把自己名字糊在我的作品上的我都容认),但我认为承认 Fansub 分享的权利,自然也等于承认 Fansub 拒绝分享的权利。这点我想应该是超越法理的良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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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个人也不喜欢这个组,但是不能因为个人好恶来否定其对自身合理权益的诉求。


Edit:红字部分

frozencandy 发表于 2022-1-23 21:28:04

本帖最后由 frozencandy 于 2022-1-23 21:31 编辑

没懂
一个非法侵犯原著版权并索利的组织(发的是视频,而非字幕文件,BD/DVD里可是写明了禁止复制的,上传B站流量索利)
却要他人维护它侵犯原著的非法著作权?

Hovard 发表于 2022-1-23 21:41:03

本帖最后由 Hovard 于 2022-1-23 21:53 编辑

仅从法理上说未经授权的翻译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所以翻译者并不享有著作权吧?
而且本身就很灰色的东西真的有必要去纠结法理嘛,而且从个人立场上我不是很接受当今的著作权法——法律真的完全具备合理性与正义性嘛,有无学法的大佬说说看
当然从情理上我接受字幕组的一切对自身作品的处理——毕竟咱只是消费者不是生产者

编辑:谁能告诉我如何回复点评(
          @ssnake 看到这个帖子后就大概查了下没去找判例,大概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不同的情况吧。话说回来我一直认为所有的这类灰色网站都是随时会死的状态(

QS0x01 发表于 2022-1-23 21:52:01

本帖最后由 QS0x01 于 2022-1-23 22:03 编辑

ssnake 发表于 2022-1-23 21:26
我觉得你已经完全理解我为什么举这个判例来说这个事情了,所以我其实没有继续补充的必要了,这里只说明一 ...
法律上 FANSUB 自己的作品确实受到一定程度的权利保护,即使它是盗版,这个在看过案例后我已经知悉了。
比如 vcb 和 那个啥被抢发字幕组 在 U2 的删帖行为,以及 TSDM音乐区 要求压制组删除音乐档的行为,我都是认同的。

CopyRight 我个人的理解是复制的权利,也就是版权。但手抄者标注了 MCE字幕组 的来源字样而非占为己有,所以知识产权并未侵权。手抄者即使侵权,侵犯的应该是类似发布权和传播权一类的权利,但是本次事件不是直接搬运...

咱就是说,主观上我认为手抄和翻译是类似的行为,都是二次劳动,所以 手抄的外挂字幕 和 内嵌字幕的视频 是不同的作品。按照你二次螈圈内惯例,除视频发布者明确标注禁止转载外,手抄字幕(或者说搬运)应当联系贴主使用他的权利而非管理使用GM权力删除。

azbhg1 发表于 2022-1-23 22:12:47

手抄当然不算创作活动{:4_686:}自己加了特效字幕另说。
扫图能算创作活动吗?

rp88 发表于 2022-1-23 22:18:14

我觉得不是官方授权的民间汉化而且是内嵌还禁止别人放注明来源的手抄外挂有点儿那啥,怎么比喻好呢

ssnake 发表于 2022-1-23 22:20:58

本帖最后由 ssnake 于 2022-1-23 22:27 编辑

QS0x01 发表于 2022-1-23 21:52
法律上 FANSUB 自己的作品确实受到一定程度的权利保护,即使它是盗版,这个在看过案例后我已经知悉了。
比 ...
「手抄」算不算「创作活动」这个问题我还真没想过(因为我肯定不会手抄,有抄的时间我翻译都翻译完了。

现在的想法:
手抄算不算创作活动,可能得看手抄的过程。

如果只是把原字幕一字不改的抄写下来,虽然有配时间轴的过程,但这依然等同于誊写(也包括时间轴的誊写,哪怕时间轴不完全一样,因为时间轴的意图没有改变也只能定性为誊写的误差),从著作权角度看不属于创造新内容的创作活动。

如果手抄的文本发生了有意图的变化(比如简繁体的变换、对错别字等的修正),那么应该归结为创作活动的一种,享有受双重(原作著作权人、翻译著作权人)限制的著作权。
(不过就这次事情来说,翻译著作权人也即这个侵权营利组依然有权要求删除手抄字幕。)


(同理,翻译很明显算「创作活动」,因为翻译不存在直接复制。即便是机翻,我觉得也是AI->AI的使用权人享有著作权(当然这个是争议问题)。)

Edit:红字部分

tasty0tomato 发表于 2022-1-23 22:23:41

搞软件的,了解一些开源协议,我不太清楚这个字幕的许可证文件是什么,但要是没有许可证的话。

如果源代码没有带有给予其用户四个基本自由的许可证,除非它明确并有效地说明是公有领域作品,那么它不是自由软件。

有些开发者认为没有许可证的代码自动是 公有领域作品。在当今的版权法之下,这个不对;反之,任何可以有版权的作品默认是受版权法保护的。这些作品包括程序。没有许可证不会给予用户自由。在有些国家,用户下载没有许可证的代码,仅仅是编译或运行这些代码就已经侵犯了版权。

为了使程序自由,其版权所有者必须明确赋予用户 四个基本自由。他们提供一个叫做 a 自由软件许可证 的文档达到这一点。这就是自由软件许可证的目的。

有些国家允许作者将代码放到公有领域,但是需要明确的操作。如果你想这么做,我们建议的方法是使用 CC0,通过使用一个大致和公有领域一样的许可证,在其他国家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最好使你的代码 copyleft,这样的代码可以让所有用户都获得自由。

由美国政府雇员编写的代码是特例,因为美国版权法明确把这些代码放到公有领域;但是这个不包括美国政府付钱让某个公司做的工作。它也不适用于其他国家,许多国家允许政府拥有自己写的代码的版权。

汐木 发表于 2022-1-23 22:26:33

本帖最后由 汐木 于 2022-1-23 23:07 编辑

大家好像没讨论到论坛的现有规则,虽然来论坛没多久,但是看了字幕分享板块的上传规则置顶贴。

可以看出论坛的取向是,尊重字幕组的劳动,在有明确跟论坛表明不愿被转载等情况下(虽然不明白这样表明真的好吗),明文说明不允许此类字幕出现在论坛,并且也已有XX字幕组作了先例,删除了此前的相关帖子(但会保留积分)。

我个人觉得论坛做法还是挺合理的(讨论法学我脑袋不够转了,就凭一些微妙的感受吧)。

上面有大佬说对所有手抄置于某种窘迫处境我想倒不至于,毕竟只是少部分字幕组的话不影响其他人(只能以后避雷)。不是字幕圈内人,有表达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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